| 中新浙江网7月28日电 2004年3月,“致中和”等企业商号被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三年,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省知名商号享受各项保护措施。
商号即企业名称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知名商号是企业的工业产权。浙江省知名商号在全省范围内受保护,未经其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字词作商号(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浙江省知名商号”字样,可以使用知名商号进行广告宣传。
责任编辑:罗道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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