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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中方股东起诉达能
来源:中新浙江网  发布日期:2007-07-16


  中新浙江网7月16日电(记者 龚读法 通讯员 单启宁)日前,记者得到娃哈哈新闻发言人消息说,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是由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持股95%)与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持股5%)共同投资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1996年开始,法国籍人士秦鹏先后在不同时期担任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的董事至今。秦鹏在担任董事期间,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时兼任了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上海正广和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等20多家与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等高管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损害了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的利益。

  2007年6月26日,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为维护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利益及自身的股东权益,向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监事会发出了《提请合资公司监事会对秦鹏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函》,但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07年7月1日回复拒绝对秦鹏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关于股东代位诉讼规定,在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拒绝起诉的情况下,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作为股东以秦鹏被告,以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担任与第三人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停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一切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担任第三人董事;

  3.判令被告因担任与第三人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而获得的收入300万元归第三人所有;

  4.判令被告另行向第三人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暂计至2007年6月22日);

  5.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暂计至2007年6月22日);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原告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

  2007年7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资料,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受理了了原告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提起的诉讼,并向原告发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据了解,法院将于近日组成合议庭,正式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卢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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